当事人信息
原告:义县宜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义州镇东南街东南环路门市。
法定代表人:李向宾,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昶崇,男,****年**月**日出生,回族,该公司副经理,住辽宁省义县。
被告:张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义
县华卫小区4单元2楼西户,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县宜居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张杰已将物业费给付原告,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义县宜居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义县宜居物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