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淑娟,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开原市。
被告:王绍仁,男,住辽宁省开原市。
被告:闫来臣,男,住辽宁省开原市。
审理经过
原告于淑娟与被告王绍仁、闫来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淑娟于2021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于淑娟自愿对被告王绍仁、闫来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淑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于淑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