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鲁保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12××××××××××××××*。 被告:冯国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保华与被告冯国恒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鲁保华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鲁保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1.95元,由原告鲁保华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331.95元,本院不再收退)。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梁智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思欣 书 记 员 任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