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河南碧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华夏路6号洛阳中科科技园1幢3015室。
法定代表人:赵培,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赵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洛阳碧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高村乡纪彰村。
法定代表人:张兵兵,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3民终136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河南碧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赵培、洛阳碧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综合审判庭于2021年7月1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河南碧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赵培、洛阳碧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碧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赵培、洛阳碧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83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