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审理经过

关于陈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舞钢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481民初312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李某某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李某某偿还欠款101650元,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手续后,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向我院报告财产状况,亦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8月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6月17日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8月6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由于被执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名单。 五、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院于2021年8月9日已经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垒 审判员 尹红国 审判员 曹俊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世豪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