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黄石市颐阳路**。

法定代表人:吴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彬、姚治刚,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黄石市立盛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研发楼办公201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987GT4N。

法定代表人:林海春。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黄市监处(2020)74号《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被告辩称

2019年11月28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黄市监函(2019)47号《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黄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黄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执法专项行动的联合通知》,组织人员对黄石市立盛建材有限公司销售给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市绿地城715地块项目的安全网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检,经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检验,该批安全网按《2019年湖北省安全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适用于流通领域和使用单位)》、GB5725-2009《安全网》检验被判为不合格。2020年1月7日,执法人员向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市绿地城715地块项目部和销售商黄石市立盛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送达书》。2020年4月26日,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市绿地城715地块项目部技术总监承认被抽检批次的安全网是由黄石市立盛建材有限公司销售给该项目部,对抽检程序、抽样代表性和检验结果无异议,目前该批安全网大部分已使用,还剩下120张左右。当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黄石市立盛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本院查明

经查,黄石市立盛建材有限公司对专项监督抽检程序、抽样代表性和《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黄石市立盛建材有限公司承认销售给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市绿地城715地块项目部的不合格安全网是从生产厂山东滨州掘金工贸有限公司分两批购进,销售数量为4860张,总货值金额为108720元。黄石市立盛建材有限公司在预付定金后通过物流送货到黄石市绿地城715地块项目部,目前与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全部结算。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黄石市立盛建材有限公司销售的该批次密目式安全网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了黄市监处(2020)74号《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0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进行了送达。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1、没收未使用完的不合格密目式安全网产品120张;2、处货值金额0.5倍的罚款54360元。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此后申请执行人又于2021年3月23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但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主动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54360元和加处每日3%的罚款54360元,合计10872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黄市监处(2020)74号《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黄石市立盛建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诉讼,亦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的黄市监处(2020)74号《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对黄石市立盛建材有限公司执行罚款54360元、加处罚款54360元,共计108720元。

被执行人黄石市立盛建材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上述准予执行的内容,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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