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对原告张秀琴、郭兰风与被告吉来生、吉卫国、王维新、王保权、李满仓、徐建斌、胡三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晋0825民初823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晋0825民初823号民事裁定书中:第2页第18行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秀琴、郭兰风负担。”。 审判长 张天旭天旭审判员王彦萍王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琦 琳 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亚 栋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