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对原告张秀琴、郭兰风与被告吉来生、吉卫国、王维新、王保权、李满仓、徐建斌、胡三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晋0825民初823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晋0825民初823号民事裁定书中:第2页第18行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秀琴、郭兰风负担。”。 审判长 张天旭天旭审判员王彦萍王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琦   琳   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亚   栋   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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