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广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山煤矿退休工人,住太原市。 被告:郝亮则,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娄烦县村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广清诉郝亮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广清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广清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广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广清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亚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