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广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山煤矿退休工人,住太原市。 被告:郝亮则,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娄烦县村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广清诉郝亮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广清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广清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广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广清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亚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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