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西黄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吕公文,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强,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继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沁阳市。 被告:张秋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孟州市。 被告:霍喜安(又名霍西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孟州市。 被告:王荣先,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孟州市。 被告:邓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孟州。 被告:蒋桂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邓文妻子。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继军、张秋娟、霍喜安、王荣先、邓文、蒋桂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件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起诉书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邓文、蒋桂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后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原告未能提供具体明确的被告信息,本案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韩冬霞 人民陪审员 崔士敬 人民陪审员 宋丽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