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细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志勇、邓红,江西平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秀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分宜县。 被告:钟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分宜县,系被告吴秀连之女。 被告:钟豪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分宜县,系被告吴秀连之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细根与被告吴秀连、钟萍、钟豪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细根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秀连、钟萍、钟豪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细根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吴秀连、钟萍、钟豪强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细根撤回对被告吴秀连、钟萍、钟豪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计17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20元,合计3080元由原告吴细根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姜志刚 人民陪审员 夏军平 人民陪审员 李 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任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