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海军,男,汉族,1982年3月出生,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告:十堰鸿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中路37号3幢4-1。

法定代表人:王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俊,十堰市茅箭区诚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魏海军诉被告十堰鸿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海军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海军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亦没有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魏海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魏海军负担,退还原告魏海军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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