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海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
被告:赵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
审理经过
原告高海云诉被告赵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高海云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海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海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高海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