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春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原告:胡小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运胜,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传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张春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科雷,安徽淮河律所事务所 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芳,安徽淮河律所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春强、胡小鲜与被告王传利、张春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春强、胡小鲜撤诉。

案件受理费7015元,减半收取350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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