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仕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耿发菊,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乐,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鹤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驿凯,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姜费妮,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上海仕顺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顺公司”)以被申请人上海鹤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宁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鹤宁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被申请人鹤宁公司认为其已经资不抵债,故同意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鹤宁公司经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于2013年2月5日成立。营业期限2013年2月5日起至2033年2月4日。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申请人仕顺公司与被申请人鹤宁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2018)沪0113民初353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鹤宁公司应支付仕顺公司款项35,020.50元。后因鹤宁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仕顺公司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鹤宁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0113执643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申请。被申请人鹤宁公司作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人,未能予以清偿,申请人仕顺公司已具备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鹤宁公司仍无法清偿债务,应当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受理上海仕顺广告有限公司对上海鹤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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