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连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余雯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连松与余雯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1年8月2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王连松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皖1021执13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叶剑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执行员 王 炜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