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青冈县。

被告:薛力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青冈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波与被告薛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力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88000元人民币整;2.要求被告自2012年5月25日以本金588000元为基数,并按照月利率2分计算,至本息全部偿还完毕为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急需用钱于2012年5月25日在原告处借款本金588000元,约定月利息3分,该款到期后经过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不给付。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薛力平未出庭,没有答辩意见。因被告薛力平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当庭组织质证,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急需用钱于2012年5月25日在原告处借款本金588000元,约定月利息3分,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此笔借款被告没有偿还。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原始借据一张,该借据经证人邹某出庭作证,证实,经邹某联系,李波将钱借给薛力平,李波将借款交付给薛力平时邹某在场,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的,当时约定月利息3分,借款使用期为半年,被告没有偿还过原告借款。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证人出庭形式完整,内容合法,未发现存有瑕疵与疑点,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双方当事人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的借贷合同应依法予以保护。通过证人证实,2012年5月25日李波将现金588000元借给薛力平,薛力平于当日出具借据一份,借据中约定月利率3%,李波与薛力平之间借款事实存在,双方的借款合同成立并有效,李波已按约定将借款交付薛力平,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薛力平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其行为属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继续履行偿还李波借款本息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关于李波要求薛力平支付借款利息的问题。对于2020年8月20日以前的利息,本院支持以借款本金58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2年5月25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对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本院支持以借款本金58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2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对于李波要求支付超出保护上线的利息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李波要求薛力平给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薛力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波借款本金588000元;

二、薛力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波自2012年5月25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以本金58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三、薛力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波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以本金588000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12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由薛力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