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刘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勇与被执行人刘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的(2020)云0302民初23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勇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1412元,执行费442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例、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其名下位于曲靖市麒麟区范围内无车辆及房产;本院委托昆明市盘龙区法院到昆明市盘龙区及物业进行调查,并未找到被执行人刘洋及其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5个,约20000余元,已扣划转申请人,本院已将其依法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1)云0302执4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