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阜新鑫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岩,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淑贤。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阜新鑫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淑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2021)辽0904民初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阜新鑫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阜新鑫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阜新鑫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阜新鑫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