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易红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常德市鼎城区。
被执行人:孙顺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第三人:张国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易红霞、孙顺利、第三人张国庆追缴违法所得纠纷一案,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703刑初43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6月22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第三人张国庆账户上划拨了34509.2元,已上缴国库,第三人张国庆还需退缴违法所得326090元。对被执行人易红霞、孙顺利、第三人张国庆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易红霞、孙顺利、第三人张国庆的房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保险等线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易红霞、孙顺利、第三人张国庆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703执1417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的申请。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