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广盛永进新型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门户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韩其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跃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南新路59-1-10号。

法定代表人:初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广盛永进新型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盛公司)与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跃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204民初40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剩余欠款363,814.5元、违约金24,000元、案件受理费3940元、案件申请费287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跃和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跃和公司申报其除有部分未结工程款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2021年6月20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6,000元,剩余案款388,624.5元。双方于2021年7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跃和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前向广盛公司支付案款200,000元,剩余188,624.5元于2021年12月31日全部履行完毕。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费5819元。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的,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0204执22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自和解协议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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