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住所地:涟源市石马山镇新城东路创安金城110-112号。
负责人:戴璡,该行行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归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员工,住涟源市七星街镇甘庄村高屋组。
被执行人:曾国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
被执行人:罗幸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
被执行人曾文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曾国辉、罗幸福、曾文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做出(2020)湘1382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国辉、罗幸福、曾文青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及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21年6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曾国辉、罗幸福、曾文青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021年6月11日、7月14日,本院先后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曾文青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保险、工商、证券信息等情况;被执行人曾国辉、罗幸福名下除有保险信息外,无车辆、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信息等情况。
2021年6月22日、6月29日,本院先后向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涟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曾国辉、罗幸福、曾文青名下的其他财产情况,查明除被执行人曾国辉名下有房产信息外,其余均反馈没有财产。
2021年7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曾国辉与案外人曾志辉共有的位于涟源市湄江风景区的一栋房屋进行了查封。
2021年7月22日,被执行人曾国辉自动偿还了借款3530.25元。
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不要求对被执行人曾国辉、罗幸福名下的保险进行冻结或提取,故本院未对被执行人曾国辉、罗幸福名下的该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归国,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归国未能提供。
2021年7月30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向本院书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8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曾国辉、罗幸福、曾文青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1年8月26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进行了实地调查,亦未发现其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26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13825.53元,除去已经执行到位的3530.25元外,尚有110295.28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