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兴立众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庆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辉,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武锋,新疆叶尔羌(图木舒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疆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苏云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江,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一繁,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万市德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海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绪亭,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兴立众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万市德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新疆兴立众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兴立众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新疆兴立众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兴立众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7元,由原告新疆兴立众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