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阳雪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个体,住格尔木市。
被执行人:吴启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个体,住格尔木市。
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阳雪玲与吴启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阳雪玲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青2801民特39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青2801执14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长孙豫奎
审判员吕剑
审判员王维东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马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