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湛江市赤坎区镇海滤网批发部,经营场所:湛江市赤坎区×××××××湛江市五金机电产品批发市×第五行229-230号。
经营者夏秋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身份证号码:332×2××××××××××*。
委托代理人王超玲,男,湛江市赤坎区镇海滤网批发部业务经理。
被告温岭市达飞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政和路32弄3幢2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赤坎区镇海滤网批发部诉被告温岭市达飞雪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以被告温岭市达飞雪贸易有限公司已结清所欠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结清所欠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湛江市赤坎区镇海滤网批发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2.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