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丁永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被执行人:谢观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被执行人:严晓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丁永洪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731民初11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谢观贵、严晓辉未在规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申请执行人丁永洪与被执行人谢观贵、严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2021年4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明,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32000元,截至2021年4月23日已执行3127元,未执行标的28873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谢观贵名下车辆(观致牌赣B×××××),本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培锋 审 判 员  王 军 审 判 员  刘晓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钟裕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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