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康某,男,汉族,你们,岚县人,住本村。

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农民,岚县人,住本村。

被执行人:苗某,女,汉族,农民,岚县人,住本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康某与王某、苗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1民终264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由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康某150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5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86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150元,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581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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