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卡斯木热依木,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
被申请人:魏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审理经过 卡斯木热依木与魏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卡斯木热依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魏清10000元或等值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卡斯木热依木与魏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卡斯木热依木向本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魏清10000元(申请保全标的额)的财产(不含逾期利息),或冻结被申请人魏清10000元(不含逾期利息);
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二年,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党 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阿地拉海热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