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南路263号。 负责人:魏奎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瑞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与被告刘瑞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刘瑞利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樱 人民陪审员 陈淑宁 人民陪审员 董 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徐 明 书 记 员 王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