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长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青海省乐都县。
被告:久先加,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址青海省同德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郭长兴与被告久先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原告郭长兴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郭长兴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长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56.25元,由原告郭长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