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饶秋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南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2012)城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饶秋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2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0000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2017年9月15日、2019年7月26日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和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8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饶秋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9年4月至2021年6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5个。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饶秋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检察院认为,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建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罪犯饶秋学可提请减刑七个月,江西省景德镇监狱从严报请减刑六个月,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已缩减的减刑幅度,本院不再重复缩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饶秋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14日起至2021年11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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