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玲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熊建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吴玲玲与被告熊建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2021年5月13日,原告吴玲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吴玲玲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吴玲玲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仕昕 审 判 员 于鹏辉 人民陪审员 龚俊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徐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