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友桂,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杨玉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亮,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友桂诉被告杨玉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诉称

李友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杨玉娥偿还借款本金133570元(并承担利息10543元,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杨玉娥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名,先后分7次借到本金133570元,并出具欠条,同时口头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至2019年5月。逾期后,原告多次催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李友桂以民间借贷纠纷诉请被告杨玉娥偿还借款本金133570元及利息10543元,被告杨玉娥辩称该款系因民间标会所形成,且原告认可案涉款中28570元系因标会活动产生的债权债务。因民间标会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民间标会活动违反了我国有关金融法规、政策规定,标会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具有违法性,不能当作正当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予以保护,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友桂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91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俊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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