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玉杰,职务:董事长。 地址:海伦市。 被告:赵士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 被告:王玉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
审理经过
原告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士生、王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海伦市农村信 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福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