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佳木斯市太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南兴社区吴广巷。
法定代表人:曲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军,佳木斯市前进区振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东风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佳木斯市太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云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佳木斯市太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佳木斯市太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佳木斯市太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佳木斯东风景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