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陕西宁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新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闻斌,男,汉族,宁陕农商银行合规风险部风险管理员,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6124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梁春富,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宁陕县,身份证号码:6124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923民初35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梁春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春富限期按照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宁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合计245701.44元,缴纳执行费3586元,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部分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宁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30395元,缴纳执行费3586元。剩余欠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下余欠款本金47000元,被执行人梁春富承诺2022年1月20日前给付,剩余利息欠款待本金给付完毕后另行商议。由于履行时间较长,本案应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陕0923执105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春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