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也尔太·阿奔台,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卡哈尔艾力·依斯卡克艾力,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也尔太·阿奔台与被执行人卡哈尔艾力·依斯卡克艾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9日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21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000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9民初215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卡哈尔艾力·依斯卡克艾力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5,125元(其中案款15,000元、执行费125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