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大利,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玉娥,吉林市船营区黄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凤云,女,****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玉娥,吉林市船营区黄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工业经济学校,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张宇,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玉,男,该学校副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都,吉林千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利、张凤云与被告吉林工业经济学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大利、张凤云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预交全部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大利、张凤云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惠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