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闻武,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个体,住义县。 被执行人孙冬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王立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闻武与被执行人孙冬冬、王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727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5日

本院查明

查封被执行人王立新名下位于阜新市××自治县××家园××#楼××单元-752房屋一处(产权证号:815858,面积为63.60㎡)。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查封被执行人孙冬冬名下辽J×××××号、辽J×××××号、辽J×××××号小型车辆三辆。由于被执行人孙冬冬名下车辆无法找到,本院暂无法进行扣押。本院已查封的被执行人王立新名下位于阜新市××自治县××家园××#楼××单元-752房屋,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执行。本院经查,被执行人孙冬冬、王立新名下暂无大额银行存款、公积金、股票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有其他执行能力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单学文 审 判 员  李超智 人民陪审员  聂桂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扈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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