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占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县。

被执行人:刘兴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豫1025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兴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兴伟的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清单、协助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须在查封、扣押财产七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评估、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二、查封期间内,查封财产仍由被执行人管理使用,但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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