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开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张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洪波,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宇贤(曾用名:王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D584,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288号泰达时代中心1栋2单元4、5楼,1栋103、104、105号商铺。
负责人:秦科。
审理经过
原告黄开碧、张露与被告王宇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黄开碧、张露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开碧、张露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开碧、张露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33.00元,减半收取7,166.50元,由原告黄开碧、张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