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玉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殷明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王瑶,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高台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玉文与被执行人殷明亮、王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的(2019)甘0724民初1673号民事调解书结案,依该调解书:一、由被执行人殷明亮、王瑶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王玉文担保履行的借款75000元,利息7797.74元,合计82797.74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3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2022年6月30日前偿还32797.74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935元。由于被执行人殷明亮、王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玉文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2月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本院依法送达。

2.2021年2月5日、3月12日、4月2日、4月20日、5月7日、6月2日、6月2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冻结银行账户9个,冻结金额3371.96元,其他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6月30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限制高消费。

4.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在(2021)甘0724执385号案件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请求情况

5.2020年6月3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0935元,执行费364元。执行到位3000元,剩余案件款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下落、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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