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宝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 被告:王小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
审理经过
原告朱宝胜诉被告王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宝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小山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7年10月27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0,000.00元,约定月利3分,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2019年2月28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5,000.00元,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约定2019年7月1日前还款。后被告未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王小山未到庭也未提出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7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0,000.00元,约定月利3分,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2019年2月28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5,000.00元,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约定2019年7月1日前还款。后被告未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现原告为请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及利息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被告应按约定承担给付义务。关于利息,20,000.00元借款、原、被告约定利率为年利率36%超过法律规定,自2017年10月27日至2020年8月20日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2020年8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15,000.00元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但约定还款时间,故此款自逾期还款之日2019年7月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小山给付原告朱宝胜欠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二、被告王小山给付原告朱宝胜欠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案件受理费34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晓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新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