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进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兴,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岳占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与被告岳占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4月30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岳占武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3元,由原告北京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郑 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邓舒尹 书 记 员 李智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