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海金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政府行政中心副楼601室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3MA5PLDPWXP(2-1)。 法定代表人:张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珊珊,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严晓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北海金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严晓倩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案件受理费63元、执行费、买断价款11068元及逾期滞纳金。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桂0503执144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严晓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通过司法执行扣划系统划拨被执行人严晓倩银行存款3095元,发放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045元,本院收取执行费50元。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严晓倩进行财产调查,包括调查金融机构、不动产、车辆管理所、工商信息等。还向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还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亦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穷尽调查措施。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严晓倩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宁海军 书 记 员 李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