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詹海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韩二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李变芳,女,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审理经过
原告詹海峰与被告韩二雷、李变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詹海峰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韩二雷身份不明,现原告詹海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詹海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39元,由原告詹海峰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德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岳杨 书记员 王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