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克文,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思茅,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平,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继承权纠纷一案,原告刘某1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刘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周玉英
审 判 员 肖剑培
人民陪审员 曾红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