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克文,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思茅,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平,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继承权纠纷一案,原告刘某1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刘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周玉英

审 判 员  肖剑培

人民陪审员  曾红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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