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州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郑密路9号(兴达花园1单元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425457719。
法定代表人:刘东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丹艳,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航,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青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青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青青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