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建波,男,****年**月**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黄小令,身份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唐建波诉被告黄小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唐建波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建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唐建波撤回对被告黄小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0元,已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唐建波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喆
人民陪审员 马 兰
人民陪审员 张家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代诗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