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思云,男,****年**月**日出生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侗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7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X局取保候审。2021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下称靖州县)人民检察院以怀靖检刑诉(202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思云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吉辉及检察官助理黄元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思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4月27日中午,被告人刘思云和吴某等人在靖州县“得月楼”酒店吃饭饮酒。20时许,刘思云驾驶自己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准备到朋友家玩,当其行至靖州县渠阳镇后山溪路段时被正在执勤执法的靖州县XX局交通管理中心民警查获。民警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对刘思云进行测试,结果为120mg/100ml,随后将刘思云带至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靖州分院进行血液采样。经鉴定,刘思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5mg/100ml。
到案后刘思云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1年7月29日,被告人刘思云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思云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思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普通二轮摩托车(照片);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血样采集登记表、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驾驶证、车辆信息等书证;证人吴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思云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取笔录、现场勘验工作记录及照片、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思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思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思云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情节理由成立,建议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刘思云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被告人刘思云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判处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刘思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夏文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丽君
书 记 员 尹 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