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乌日格木乐,女,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斌,内蒙古宇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呼伦贝尔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立君。 被告:程军,男,个体经营者,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乌日格木乐与被告呼伦贝尔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程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因发现实际开发商为其他主体,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乌日格木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乌日格木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玲 玲 人民陪审员 韩丽丽 人民陪审员 珠 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佟葆珍